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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第一批二级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及考试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

  • 来源: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 发表于:2020-05-12 16:49:10
  • 点击:2269

淄建协函〔2020〕15号


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各会员企业:

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制定的《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鲁建注册字[2019]2号),省注册中心拟组织我省第一批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为满足会员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及学习需求,受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委托,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组织会员单位做好考试教材征订和考前网上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相关政策规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 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四)《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的条件。

二、教材名称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木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交通运输工程)

三、教材征订

1.征订方式:填写教材征订表(附件1)和汇款回执一起发送到指定邮箱。

2.征订时间: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5日 。

四、考前培训

1.培训方式:网上授课(https://www.ljzcxx.com),考试教材上市即可开通学习,听课时间不受限制,电脑和手机均可听课。

2.报名时间:不受限制,从教材上市到考试开考前都可报名。

3.报名方式:填写考前培训价目表(附件2)和汇款回执发送到指定邮箱,具体流程详见报名表。

五、缴费方式:

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行:济南市建行市中区支行经五路分理处

开户账号:37001616331050010626

汇款备注:淄博市专属码003001

五、其他说明:

1、请将订购单信息逐项填写完整,以便开具发票和邮寄图书;订购单和汇款回执单同时发至邮箱:

sd87087261@163.com 、zbsjzyxh@126.com。

2、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将于2020年5月底上市销售。

3、淄博市建筑业协会联系人:王赛赛;电话:3142330。

附件:1、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征订单

2、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价目表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4、《山东省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鲁建注册字[2019]2号)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

         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订购单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

别号


收件地址


移动电话

收件人

序号

产品名称

单位

定价

征订折扣

折后金额

征订数量

合计金额

1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木建筑工程)

65元

85%

55元


          元

2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

89元

85%

75元


          元

3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篇)

90元

85%

76元


          元

4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

90元

85%

76元


          元

5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60元

85%

51元


          元

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注:1、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将于2020年5

月底上市销售。

2、缴费方式:

银行汇款: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行:济南市建行市中区支行经五路分理处

开户账号:37001616331050010626

汇款备注“各市XX专属码”

3、请将订购单信息逐项填写完整,以便开具发票和邮寄图书;

订购单和汇款回执单发至邮箱:sd87087261@163.com

  1. 公司电话:0531-87087261;87087262 ;15866789099

     考试交流QQ群:486574275

     


    附件2:

                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培训价目表

序 号

 课 程 设 置

定价

会员价

报名人数

合计金额

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精讲班

390元

350元


2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木建筑精讲班

490元

440元


3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精讲班

490元

440元


4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精讲班

490元

440元


5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篇精讲班

490元

440元


6

二级造价工程师土建全科套餐班

790元

710元


    元

7

二级造价工程师安装全科套餐班

790元

710元


8

二级造价工程水利全科套餐班

790元

710元


9

二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篇全科套餐班

790元

710元


合计金额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收件人


移动电话


收件地址


注:

1、缴费方式:

1)、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行:济南市建行市中区支行经五路分理处

开户账号:37001616331050010626

汇款备注:“各市xx专属码”

  1. 、网上缴费:https://www.ljzcxx.com,填写专属码,享受会员价格

    2、汇款回执单发至邮箱:sd87087261@163.com

     

    3、请将考前培训价目表上的信息逐项填写完整,便于开具和邮寄发票;

     

    4、公司电话:0531-87087261;15554150927;13245307261   考试交流QQ群:486574275

     

    5.安卓手机下载APP:搜“建设文化传媒”;也可扫右下方二维码下载

    苹果手机后续可在苹果应用商店下载

                                                                

     

     


    附件3: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附件4: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附件5: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6:

    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计价依据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应试人员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中央部属驻鲁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考点原则上设置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应试人员数量较少时可统一设置在报考人数较多的设区市。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科目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或相应专业科目考试电子合格证明。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或相应专业科目考试电子合格证明。该证书(证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用印,原则上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效。相关跨区域认可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取得相应专业科目考试电子合格证明的,可申请增加执业专业类别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的条件。

    第十三条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对在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和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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