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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柳泉杯”竞赛实施办法

  • 来源: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 发表于:2023-03-16 16:08:09
  • 点击:9144

淄建协发〔2023〕6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柳泉杯”竞赛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柳泉杯”竞赛活动(以下简称“柳泉杯”竞赛)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竞赛对象主要为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建、并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竞赛获奖单位为工程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  为鼓励外出施工,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省内承建的工程项目,符合“柳泉杯”竞赛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

第四条 “柳泉杯”竞赛由建筑业企业自愿参加,坚持“优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柳泉杯”竞赛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个。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泰山杯”等奖项的工程,优先从“柳泉杯”竞赛工程中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参加“柳泉杯”竞赛的工程分为:

(一)公共建筑工程

1、100间客房及以上的宾馆;

2、10000座位及以上的体育场;

3、1000座位及以上的影剧院、礼堂;

4、1500座位及以上的体育馆;

5、建筑面积8000㎡及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图书馆、商场、门诊病房楼等。

(二)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5万㎡及以上的小区组团;

3.建筑面积为7000㎡及以上的单体住宅。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公共建筑类单体面积8000㎡及以上;

2、建筑幕墙工程面积3000㎡及以上;

3、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且为整体装饰装修;

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额不低于4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四)工业建设工程

1、建筑面积8000㎡及以上的厂房工程;

2、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

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规定: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2、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3、路面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4、设有首末站的轻轨线工程;

5、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6、日供水6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7、日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8、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9、合同额超过3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园林工程。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得参加“柳泉杯”竞赛: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省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建筑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柳泉杯”竞赛而未入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工程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获淄博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优先评选。

(三)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已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没有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无质量投诉。

(四)除住宅小区、组团和联合申报工程外,申报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且只能有一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五)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工程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3家。

2、小区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小区组团应由1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六)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

(七)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BIM技术应用、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达到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八)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

(九)获得市级及以上QC小组成果、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奖项的优先评选。

(十)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十一)支持并鼓励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参加竞赛。

(十二)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须是淄博市建筑业协会会员。

第九条  “柳泉杯”竞赛的主参赛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 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其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对于大型建筑、市政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20%以上,且不少于2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完成工作量占工程总10%以上的参建单位,可申请作为“柳泉杯”竞赛的主要参建单位。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为鼓励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可以申请作为“柳泉杯”竞赛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柳泉杯”竞赛活动申报程序:

(一) 申报“柳泉杯”竞赛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二) 所有申报的工程,均应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应征求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

(三)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柳泉杯”竞赛的有关资料要严格审查把关,在“柳泉杯”竞赛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淄博市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页码及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柳泉杯”竞赛申报表一式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l份;

(五)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

(六)获得的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八)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一)工程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被主管部门向公众通报的承诺书1份;

(十二)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十三)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1份;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1 份;

(十四)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十五)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不少于10张(包括:基础施工、隐蔽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梁柱、设备间、配电室、屋面、电梯、雷系统、智能化系统等分项工程);

(十六)提供工程影像资料

二、申报资料要求:

(一)《“柳泉杯”竞赛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影像资料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五条  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专门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组由熟悉工程质量和不同专业技术的专家3-5人组成。如需聘用来自企业的复查专家则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具备至少3年以上省、市级优质工程、行业优质工程的申报、检查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影像资料。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1、工程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2、工程技术与质量资料;

3、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4、工程有关资料应该提供原件。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柳泉杯”竞赛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协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委员11人,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专门复查组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竞赛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十九条  “柳泉杯”竞赛分一、二、三等奖,分别占获奖工程的20%、30%、50%。竞赛结果在“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第七章  竞赛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 市建筑业协会对“柳泉杯”竞赛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获得“柳泉杯”竞赛奖项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有关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柳泉杯”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市建筑业协会适时开展有关活动对“柳泉杯”竞赛获奖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资格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工程复查与评审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柳泉杯”竞赛奖项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用户投诉事件,一经查实撤销该工程“柳泉杯”竞赛奖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柳泉杯”竞赛申报表

 

 

                                              0二三年三月十六


(点此下载全文及附件)柳泉杯竞赛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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