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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业协会关于组织开展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活动的通知

  • 来源: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 发表于:2019-02-02 10:19:26
  • 点击:2087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关于组织开展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活动的通知

 

 淄建协发〔2019〕3号

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规范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决定,2019年继续开展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初评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复评企业:2016年度取得中施企协授予的信用评价等级的会员企业,重新确定信用等级,更换证书、证牌。

年审企业:2017年度、2018年度取得中施企协授予的信用评价等级的会员企业。

二、申报办法

所有参评企业均进行网上资料填报,填报方法见附件1。

初评企业第一批须于4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须于7月10日前完成;

复评企业须于2月24日前完成;

年审企业须于7月10日前完成。

初评企业在完成网上资料填报的同时,还须将基础资料、信用承诺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第一批务必于3月31日前报送,第二批务必于7月6日前,报送至淄博市建筑业协会332房间,由协会集中上报。

三、信用评价模式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稿)》规定的信用评价模式为: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三级联动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的信用评价活动将按照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工作安排,适时开展。

联系人:聂海燕;联系电话:3142330。

附件:1.中施企协《关于开展2018年度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 工程建设企业社信用评价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2019年2月1

主题词:工程建设企业  信用评价

抄报:淄博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建筑管理处,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本会会长、副会长

抄送:各工作机构会长、副会长,本会理事,会员单位


附件1

关于开展2019年度工程建设企业

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施企协信用字〔2019〕1 号


各关联协会,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规范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决定,2019年继续开展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初评企业:凡符合《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申报条件的会员企业,均可申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复评企业:2016年度取得我会授予的信用评价等级的会员企业,重新确定信用等级,更换证书、证牌。

年审企业:2017年度、2018年度取得我会授予的信用评价等级的会员企业。

二、申报办法

所有参评企业均进行网上资料填报,填报时登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网址:www.cacem.com.cn),点击主要业务活动中的“诚信建设”进入“中国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登录用户名、密码(新用户需注册账号),选择“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填报基础资料、信用承诺,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三项缺一不可,否则不予通过)。初评企业第一批须于4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须于7月10日前完成;复评企业须于2月24日前完成;年审企业须于7月10日前完成。

初评企业在完成网上资料填报的同时,还须将基础资料、信用承诺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向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名单附后)提出申请,由推荐单位出具推荐函后集中报送我会。资料报送分批次进行,第一批务必于4月20日前报送,第二批务必于7月20日前报送。

三、评审程序

(一)推荐单位审核

各推荐单位受理企业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于完成网上资料填报后10日内登录信用平台报送审核结果。

(二)实地访谈

信用委办公室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评价专家组对初评企业和抽查到的复评企业进行实地访谈,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审

信用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出具审核报告,交信用委审定,确定信用等级。初评企业的信用报告需结合实地访谈结果审定;复评、年审企业如需信用报告的,须提出申请,也要接受实地访谈。

(四)公示

信用委将审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及信用等级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授牌推介。

四、相关要求

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参加评价的企业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地填报信息,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各推荐单位应认真做好申报受理、现场访谈等工作,切实对企业负责;信用委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实施全程监督,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凡逾期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年审结果为“不通过”,列入信用评价重点关注名单;凡逾期未参加复评的企业,其原有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列入信用评价异常名单。

五、联系方式

人:刘永红、经琦、闫旭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六号华天大厦四层

邮政编码:100038

    话:010-63253465、63253426、63253431

    真:010-63253433

    址:www.cacem.com.cn(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

附件:1.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推荐单位名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

2019118   

 

 

 

 


附件2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战略部署,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简称“信用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全行业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信用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企业特点,开展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对会员企业的信用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审定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报告,研究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信用交流和推介活动,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组织信用评估专家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

(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五)信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质量、安全、优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十条 为客观衡量企业信用状况,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类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意愿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履约能力强、履约意愿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履约能力较强、履约意愿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履约意愿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履约能力弱、履约意愿差,社会信誉差。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为:


国家级

省级

地市级

AAA 

80分(含)以上 

75分(含)以上 

70分(含)以上 

AA 

70(含)-80

65(含)-75

60(含)-70

A 

60(含)-70

55(含)-65

50(含)-60

B 

50(含)-60

45(含)-55

40(含)-50

C 

50分以下

45分以下

40分以下

 

第四章 信用评价模式

第十三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三级联动评价。按照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五条 省市联动评价。按照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省级协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地市级单独评价。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本市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省级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地市级、省级协会在组织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评价标准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应该及时与上级联合评价。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参加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的企业须通过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初步核查。办公室对所属企业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办公室组织评价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他合法有效信用信息,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及综合评价,并撰写信用评价报告。

评价专家组成员从持有信用专家证书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质量安全、财务管理方面的三名行业专家和信用管理专家组成,视企业情况也可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等级审定办公室向信用委提交评价报告,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等级评定。评审会须由工作领导机构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公示。审定结果将在官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异议,则评价结果为首次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如有异议,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请的,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办公室组织复审,重新确定最终信用等级,且复审仅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 发布。等级确定后将评价结果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信用等级证书、证牌。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备案。采取逐级备案制,省级协会将信用等级信息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备案;地市级协会将信用等级信息向省级协会备案。

第六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用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经营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填报信用信息。

各级协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企业动态,了解企业信用情况,调整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企业填报信息和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到的信用信息,重新核准信用等级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等级在有效期内,具备晋级条件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按照初次参评程序重新核定等级;有效期满,企业应在当年度按照工作要求时间重新申报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未发生升级、降级的,信用证牌三年更换一次;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信用证牌当年度更换。企业信用等级以平台发布为准。

第七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施企协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各级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评资格、通报批评、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因虚假申请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价各负责机构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接受参评企业财物,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提交的信用信息必须真实,提供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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