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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的通知

  • 来源: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 发表于:2020-01-22 10:10:36
  • 点击:1645

 淄建协发〔2020〕3号


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对《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经全体与会代表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2019年12月20日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淄博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zibo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BCIA。

    第二条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本市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园林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线路管道、招标代理、建设工程监理、混凝土制备、工程检测、建筑产业化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市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人员素质提高,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自觉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协会接受淄博市民政局监督管理,接受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协会地址设在淄博市人民西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检验鉴定、技术认证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绿色施工、新技术应用和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受政府部门委托,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九)承担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能转移,完成委托和购买的服务。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组织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制定、实施、推广信息技术在行业的应用。

(十一) 建立淄博市建筑业协会官方网站(含QQ群、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公示协会工作信息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会员单位典型业绩和典型案例,通告行业动态与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施工、管理与科技创新成果等。

(十二)发展同兄弟城市及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城市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与建筑业相关的社团法人和行业组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园林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线路管道、招标代理、建设工程监理、混凝土制备、工程检测、建筑产业化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加工、租赁、销售企业,建筑教学、科研单位,外地进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热心建筑事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届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不超过理事人数1/3比例选举产生(为单数)。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五)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实行轮值制,由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法人代表轮流担任。任职会长单位自愿承担协会工作的部分费用,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协会秘书处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到会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借用、招聘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派员组成秘书处的工作班子,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协调各分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为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协会分支机构应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社会团体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会员单位应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也可多交或捐赠。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按年度计收。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六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关于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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