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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泰山杯、装饰泰山杯评选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 来源: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 发表于:2020-02-12 15:20:53
  • 点击:2382

淄建协函〔2020〕1号


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形势发展,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对《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从自身角度提出修改意见,务于下周一(2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给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聂海燕;电话:3142330

邮箱:zbsjzyxh@126.com

附件:1.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2.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

2020年2月12日


附件1: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工程)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泰山杯”工程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得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泰山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和“国家优质工程”将从“泰山杯”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工程申报数量。

第六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工程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工程,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工程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泰山杯”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住宅小区、组团和联合申报工程外,一般情况下,申报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四、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领先水平。

五、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二)小区组团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3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均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小区组团应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六、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其它未入住的应达到使用要求。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八、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

九、获得省级QC小组成果、省级工法、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的优先评审。

十、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优先评审。

第十条  申报“泰山杯”工程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30%以上,且不少于2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二条  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其施工的2个工程申报“泰山杯”工程。

第十三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第十四条  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一家建设监理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工程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泰山杯”工程申报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地向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其中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省直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申报“泰山杯”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的非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的意见;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属于省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泰山杯”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泰山杯”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2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六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对推荐的“泰山杯”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泰山杯”工程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两份请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l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请单独装订);

(七)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九)《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十)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没有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受到处罚证明材料各1份;

(十四)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

(十五)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十六)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十八)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泰山杯”工程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八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复查组成员从“泰山杯”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被查地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有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一)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二)工程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工程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应该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条  “泰山杯”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委员11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和批准。

第七章  工程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荣获“泰山杯”工程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荣获“泰山杯”工程的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有关市、部门和获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泰山杯”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申报“泰山杯”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泰山杯”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泰山杯”工程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鲁建管发〔2007〕1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建设项目“泰山杯”工程评选规模

2、交通工程“泰山杯”工程评选规模

3、市政、园林工程“泰山杯”工程评选规模

4、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工程评选规模

 

 


附件1

工业建设项目“泰山杯”工程评选规模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  模

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

特殊钢厂

独立钢铁厂

独立铁矿山

其它黑色金属工业

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联合企业

镍联合企业

其它重金属联合企业

采选厂

砂矿

脉矿

氧化铝厂

常用金属冶炼、电解厂

常用金属加工厂

重金属

轻金属

其它有色金属工业

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

独立洗煤厂

其它煤炭工业

石油工业

油田开发

天然气开发

油气管道工程(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

炼油厂

化学工业

合成氨厂

硫酸厂

烧碱厂

纯碱厂

磷肥厂

乙烯厂

化学纤维单体

合成像胶厂

  塑料厂

  橡胶轮胎加工厂

  农药厂

  磷矿

硫铁矿

其它化学工业

电力工业

火电厂(站)

送变电工程

核电厂

水电站

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

石油化工设备

工程机械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

通用设备厂

汽车厂

 

拖拉机厂

 

柴油机厂

其它机械工业

建材工业

水泥厂

平板玻璃厂

玻璃纤维厂

石灰石矿

石棉矿

石墨矿

石膏矿

其它建材工业

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

 

 

棉纺织厂

印染厂

造纸厂

制糖厂

盐厂

 

毛纺、麻纺、绢纺

合成脂肪酸

合成洗涤剂

手表(新建)

缝纫机(新建)

自行车(新建)

塑料制品

其它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

其他工业建设项目

 

年产钢     万吨

年产钢     万吨

年产铁     万吨

年产铁矿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年产金属镍 万吨

年产金属   万吨

 

年采选矿石 万吨

年采选矿石 万吨

年产氧化铝 万吨

年产金属   万吨

 

年产加工材 万吨

年产加工材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年产原煤   万吨

年产洗精煤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年生产能力 万吨

年生产能力 亿立方米

长度  公里

管径  毫米

年加工原油 万吨

 

年产合成氨 万吨

年产硫酸   万吨

年产烧碱   万吨

年产纯碱   万吨

年产磷肥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单体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套

年产量     万吨

年产磷矿   万吨

年产硫铁矿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装机容量   兆瓦

电压等级   千伏

单机容量   兆瓦

装机容量   兆瓦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兆瓦

总投资     万元

年产量     万辆

 

年产量     万台

 

年产量   万马力

总投资     万元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箱

年产量       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年产量     万吨

 

 

棉纺锭     万枚

年产量     亿米

年产量     万吨

日处理原料   吨

年产量     万吨

 

纺绽       万枚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只

年产量     万架

年产量     万辆

年产量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总投资     万元

 

10以上

10以上

20以上

60以上

5000以上

 

 

0.5以上

0.8以上

 

100以上

20以上

5以上

1以上

 

1以上

2以上

5000以上

 

200以上

30以上

800以上

 

20以上

4以上

60以上

273以上

250以上

 

15以上

8以上

0.75以上

4以上

20以上

15以上

1以上

0.5以上

1以上

20以上

0.3以上

30

20以上

5000以上

 

200以上

220以上

400以上

250以上

 

0.5以上

0.5以上

0.5以上

300以上

3000以上

5以上(一般汽车)

0.1以上(重型汽车)

0.5以上(轮胎式)

0.1以上(履带式)

30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0以上(特种水泥以上)

50以上

1000以上

50以上

0.1以上

0.3以上

10以上

2000以上

 

单体0.5以上

长丝0.3以上

短丝0.6以上

5以上

0.5以上

1以上

500以上

海盐20以上

井矿盐10以上

0.5以上

0.5以上

1以上

40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0.5以上

800以上

8000以上

 


附件2:

交通工程“泰山杯”工程评选规模

 

一、水运:

1、年吞吐量在100万吨以上及集装箱15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

2、年吞吐量在200万吨以上及集装箱5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内河港口;

3、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二、公路:

1、长度在3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跨跨度在200米(含)以上的桥梁、2千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4、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铁路:

1、编组站及50千米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千米及以上的隧道;

3、长度在1.5千米或不足1.5千米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四、民航:

年旅客吞吐量300万人以上,飞行区等级4E和4D的机场工程。

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工程。

附件3

市政、园林工程“泰山杯”工程评选规模

 

一、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二、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三、路面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四、设有首末站的轻轨线工程;

五、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六、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七、日污水处理能力8万吨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八、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九、投资额超过8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园林工程。

 

 

 

 


附件4

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工程评选规模

 

一、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2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等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七、高度2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八、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仿古建筑及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九、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共建筑工程。

 

 

 

 

 


附件2: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工程。

第二条  “泰山杯”工程的评选对象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精品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申报企业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和监理的企业。

省内企业在省外施工并获得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也可以申报“泰山杯”工程。

第三条  “泰山杯”工程分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两大类。公共建筑装饰类可由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幕墙类可由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

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加强质量监管,建设监理企业可申请“泰山杯”工程监理。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条  “泰山杯”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申报的工程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单独。

第六条  “泰山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工程承建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幕墙类工程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

(二)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且为整体装饰装修;

(三)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  下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的工程;

(五)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六)曾参加过“泰山杯”工程评选,落选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八)出现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项目工程。

第九条  “ 泰山杯”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工程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环保的规定,设计和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水平、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已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 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泰山杯”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泰山杯”工程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请;向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请的,需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签署意见;

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由承建单位一并提出申请,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应对申报“泰山杯”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四)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

(五)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应将推荐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一条  “泰山杯”工程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具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八)当地清欠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证明材料一份;

(九)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4张;

(十)配有解说词长度在5分钟以内的工程实况录像,提交U盘;

(十一)申报参建的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一份;

(十二)申报监理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工程的特点、难点、亮点,反映出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环保节能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四)“泰山杯”工程申报表内“初评及推荐意见”栏内必须由推荐方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第四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评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市推荐的“泰山杯”工程质量,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复查组进行复查。复查组的人员由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推荐,经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确认。并根据当年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每小组3—5人。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复查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复查人员以严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复查组成员对复查的工程均应填写复查意见并签字;复查组要对复查的工程形成小组意见,每个成员签字;复查工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并观看工程实况录像;

(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查验工程实体。申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复查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并积极协助复查组的查验工作;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五)监理单位申报的工程,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情况介绍,并查阅有关监理资料;

(六)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七)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泰山杯”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及有关单位范围内,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通过听取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意见、观看录象、审阅资料、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工程为预选工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一周后,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和批准。获得“泰山杯”工程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向荣获“泰山杯”工程的单位颁发“泰山杯”工程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泰山杯”工程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或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取消复查工作资格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报资料,复查记录、签字的意见,评审材料、投票表决材料等,要归档留存。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荣誉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装饰“泰山杯”工程荣誉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半年开始,年底前结束评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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